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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良·善举·自由意志

1998-07-17 来源:光明日报 邹元江 我有话说

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人们越来越关注“善良”、“善举”问题。因为“善良”、“善举”是涉及到人的存在及其意义、价值何在的终极问题。讨论“善良”何以可能的问题,也就实际预设了“非善”的存在,正如讨论美之为美,也就预设了丑之为丑一样。这也就是任何问题的辩证性、相反相成性。而恰恰正是这种辩证性、相反相成性的问题是最难辩明、最有现实意义的。

关于人性是善、是恶、亦或亦善亦恶、无所谓善恶,东西方都争论了几千年,所得出的结论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如此之大,以至它们常是互相矛盾的。所以,就连恩格斯也承认,人类“在这里所播种的最后的、终极的真理恰恰是最稀少的。”“善良”并不就是人的先在的实体品质,人只是在道德实践中逐步趋善的。即是说,“善良”是生成的,而非预成的,它只是人为表演的结果。“人为表演”,即荀子“人之性恶明矣,其善者伪也”之“伪”的真义。由是观之,“善良”是不能固守的。恰恰相反,问题在于如何认识“非善”。“非善”并非就是恶,只是具有趋恶或向善的可能性。在这个问题上,一定要克服简单的二值逻辑推理:非善即恶,非美即丑。其实,在善与恶、美与丑之间包蕴着巨大的主体行为的价值评判。“向善”、“趋善”与“向恶”、“趋恶”之间的可能性是具有巨大的人性张力的。只有深刻地认识人存在的“非善”性,才能真正明白如何使自己向善、远恶。

黑格尔曾说过:“人们以为,当他们说人本性是善的这句话时,他们就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;但是他们忘记了,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,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。”恩格斯高度评价黑格尔的这一思想,因为它不仅仅表明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陈旧的、日渐衰亡的、但为习惯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;也不仅仅表明正是人的欲望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。更重要的是表明只有人才有意识地为恶,也“唯有人是善的,只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。”(黑格尔语)善恶之所以不可分离地统一于人自身,其根源正在于人的存在是双重的存在,即人既作为本能的(非理性)、自然的、受动的(兽性)、个体的存在,又作为观念的(理性)、社会的、能动的(人性)、类的存在。而在马克思看来,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的漫长的“史前史”阶段,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还远远没有使人们的身心世界彻底解放、“自由人的联合体”尚未实现时,人的这种双重性存在状态及其矛盾性就不可能消失。因此,我们不能超越历史地仅仅把善良的幻想停留在对善的肯定上,即像黑格尔批评的“死抱住纯善”。如果是这样,那么这“纯善”必然是一个“理智的空虚规定”,这种规定必然成为人自身难以固守的难题,必然走向对它的否定。即是说,一个有理性反思能力的人,一个活得真实不自欺的人,必然会接受孔子的看法:世上没有圣人!虽然从孔子在世时直到历代儒者都尊孔子为圣人,可孔子从不承认自己是“圣人”,他说自己也从未见过谁是圣人。在孔子的理想中,只要“得见君子者,斯可矣”;只要“得见有恒者,斯可矣”。“君子”,朱熹说就是“才德出众之名”。“才德出众”并非就完善无缺,只是才德出众而已。这才是孔子、黑格尔以及马克思、恩格斯等中西方哲人极为人道、极富人性味的求中道。

正是建立在对虚假、矫情的“纯善”解构的基础之上,我们才能有理由对所谓“善举”的前提撕开来看。行善者无论是否意识到,实际上都有一个行善的前提,或者说行善原则(心态)。一般来说,行善不外乎有六种心态:一是功利原则:博取美名,沽名钓誉;二是快乐原则:乐善好施,潇洒快乐;三是积善原则:多行善举,业修来世;四是反身原则:恻隐同情,将心比心;五是幸福原则:德被他人,完善自我;六是理念原则:善之为善,先验命令。理念原则是柏拉图提出的;幸福原则是亚里士多德说的;反身原则是孟子阐释的;积善原则则是宗教因果报应观;快乐原则却是江湖义气使然;功利原则是奸狡小人计谋。由此可见,虽然为善者的心态往往是含混不清的,但行善的原则却是复杂多层面的。所以,很难用一个“善良”的字眼加以涵盖。功利伪善隐含着趋恶的可能,自不去说它。业修来世,属(准)宗教信仰范畴,无善无不善,也不必计较。可乐善好施、恻隐同情则是向善趋美的,但仅仅停留在江湖义气或“赤子之心”的朴素情感层面来行善举,也并非能体现出“善良”的本真含义,至多不过是孟子讲的具有了“善端”,即有了善良之心的萌芽而已。真正善的实现在德被他人、完善自我的幸福层面。而要真正达到幸福的层面,就必须作最高的理念———“善”的玄思。虽然最高的理念是常驻不变、不可企及的永恒范型,但只有不懈地追求最高的理念,才能真正在德被他人的过程中,有完善自我、实现自我的可能性。

问题的症结正在于此。评判善良与否,并不仅仅看有多少善举,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行善的原则、心态为何。而真正的善性只有在诉之于理性的反思,即意志自由的活动(而不是朴素的情感)才能生成的。所谓“意志自由”即能借助对事物的深刻认识,在不同的境遇里作出决定的那种主体独立自我选择、自我承担的能力。所谓对事物的认识,既包括对施善对象的判断能力,亦包括对自我施善动机的深层理解和承诺。一个意志不自由,缺少理性反思能力的人,当突然面对真假难辨的施善对象,他或者茫然无措,或者任意让本应该由他支配的对象所支配。这种简单的情感支付,实际正是对主体作为人的自由意志的否定,是对人的独立人格、价值、尊严的亵渎,因为廉价的同情、积善、恻隐、快乐原则是对主体社会义务和个人权力的轻率处置。

中国传统的乐善好施、助人为乐精神,在经济转型期要走向成熟,并键是应当将简单外在的功利、情感、积善、快乐、恻隐等行善心态,上升为内在心理欲求的自由意志。“纯善”、“终极人”(圣人)虽不存在,但作向善、远恶的终极追求却是我们应当重构的自由意志。

(作者单位:武汉大学哲学学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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